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5號
原 告 柯忠孝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陳稼原原名陳益翔.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鳳山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