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2號
原 告 林○○
訴訟代理人 林旭真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吳幸怡律師
被 告 郭宅奇
訴訟代理人 王建宏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即將終結,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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