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334,20120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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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昭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董監事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且此項裁定已依法於同年9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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