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338,201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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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黃寧旭
被上訴人 林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上訴人係請求上訴人按月給付新台幣( 下同)30,000 元至再婚之日止,為未確定期間之定期給付,被上訴人為45年3 月20日生,平均餘命尚有28.74 年,有戶籍謄本、98年高雄市簡易生命表可佐,被上訴人之請求為未確定存續期間之定期給付,且其平均餘命逾10年,是依前揭規定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00,000 元(每月30,000元×12個月×10年=3,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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