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355,201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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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5號
上訴人 蕭敏男

被上訴人 莊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000 元,應繳裁判費11,07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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