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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5號
上 訴 人 董高村
被上訴人 謝蔡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18,370 元(1584.55 ×1,400 =2,218,37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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