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716,201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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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6號
上 訴 人 吳勝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16號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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