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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4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法定代理人 楊宏文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海阿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泉坤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0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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