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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6號
原 告 陳若翠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
被 告 張彩雲
劉勝發
林張足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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