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760,2012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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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60號
上 訴 人 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貞
上 訴 人 王廷熙

被 上訴人 辛逸昭

陳秀華

羅雪嬛

李純滿

陳梅香

宋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其中請求給付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又關於請求移除網路文章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83,250元(75,750+3,000 +4,500 =83,2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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