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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明修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淑慧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8,675 元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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