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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世煌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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