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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8號
原 告 林天得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謝凱傑律師
王盛鐸律師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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