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國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楊林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8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9,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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