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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鄭博聰
鄭子濬
鄭子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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