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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陸榮祿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甲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碧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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