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959,2012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傅學維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侯勝昌律師
朱淑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琬蓉律師
被 告 傅慶泉
傅慶旺
傅昆達
被 告 傅仁聰
被 告 傅詠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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