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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二)字第6號
原 告 劉桂香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幣新臺7,82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新台幣1,019,8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09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7,820元,尚欠新台幣3,2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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