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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二)字第6號
原 告 劉桂香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被 告 陳瑞玓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許泓琮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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