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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胡詩梅律師
被 告 陳正芳
許淑華
陳英戀
張淑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朱淑娟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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