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寶
被 上訴人 劉耀文
之12號
張寶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8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8,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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