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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溪川
白張簡素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長間俊郎因請求交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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