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參 加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蕭銘鴻
被 告 黃麗玲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李文龍
蔡曾秀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下午2 時0 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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