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除,1010,2012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陳薪卉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8 月24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25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 年12月26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1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杜秀瑛      │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7,799元         │100年8月10日  │AA0000000   │      │
│    │            │行七賢分行│082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