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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林明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99年7 月1 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9年12月30日聯合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12月30日刊登該裁定於聯合報,至100 年7 月29日為止已滿7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於100 年8 月22日聲請除權判決,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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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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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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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1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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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股票 │1 │1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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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股票 │1 │211 │ │
│ │ │ │ │ │ │ │
├──┼───────────────┼──────────────┼────┼───┼────┼───┤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股票 │1 │2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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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股票 │1 │4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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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股票 │1 │7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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