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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小筠即(林令甘原.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蔡政翰
被上訴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訴訟代理人 吳俐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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