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得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 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29,102 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1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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