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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楊喻涵
一、債務人楊喻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楊喻涵前就讀復興商工邀同案外人楊林根(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2,51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喻涵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2,51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喻涵 │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82511 │ │7月01日起 │2月20日止 │七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1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喻涵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511 │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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