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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賴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賴麗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2年1月13日止累計159,627元正未給付,其中52,147元為消費款;
103,88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64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麗芬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2147 │ │1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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