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265,201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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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張順進
債 務 人 黃裕涓

債 務 人 洪嘉袖

債 務 人 黃瑜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裕涓、洪嘉袖、黃瑜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裕涓、洪嘉袖、黃瑜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黃裕涓之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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