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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盧鈺潔
1號二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玖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盧鈺潔於2001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13日止累計14,322元正未給付,(其中5,668元為本金, 8,6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盧鈺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2年1月13日止累計636,661元正未給付,其中250,751元為消費款;
382,31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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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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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盧鈺潔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668元│ │1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盧鈺潔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0751│ │1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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