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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家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李家福於2011年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13日止累計104,580元未給付,其中95,234元為本金;
8,362元為利息;
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家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2年1月13日止累計83,067元未給付,其中72,015元為消費款;
7,267元為循環利息;
3,7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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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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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家福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5234 │ │1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家福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2015 │ │1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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