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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
債 權 人 人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炳正
債 務 人 陳永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永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永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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