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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91號
債 權 人 陳惠美
債 務 人 藍安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安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藍顏罕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上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對被繼承人藍顏罕之繼承人請求負全部責任而非限定責任之依據(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藍顏罕於民國99年11月5 日死亡,其繼承人應以限定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聲請狀請求標的如係「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顏罕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之誤載,請儘速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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