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2704,2012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河源
代 理 人 黃彩玲
債 務 人 賴秀祝

債 務 人 蘇蒼杰

債 務 人 蘇江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捌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㈡新台幣肆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一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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