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2741,2012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任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