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0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 理 人 張靖宜
債 務 人 郭振榮
債 務 人 郭玉雲
債 務 人 郭振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韓錦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柒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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