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2825,2012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許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珮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3,158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775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4,088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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