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忠
代 理 人 周玉文
債 務 人 黃姿宸
債 務 人 涂逸家
一、債務人黃姿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涂逸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