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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債 權 人 林祐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芸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公司名稱,並提供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依所附支票影本,該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補正所附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以證明該張支票業經提示得以行使追索權,併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所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所欲請求之週年利率(若主張借款關係而無約定利率,則依民法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若主張票據關係,則依票據法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並需提出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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