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3002,2012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


債 務 人 李映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者則不再計收,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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