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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債 務 人 許劉貴美
債 務 人 温劉金珠
債 務 人 温崑貴
一、債務人許劉貴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叁元以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劉貴美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温劉金珠、温崑貴負清償之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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