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3031,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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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1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陳飛龍
債 務 人 祥峻企業有限公司

5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黃素珍
人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壹拾伍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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