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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務 人 林恵庭
債 務 人 林瑋陞
一、㈠債務人林恵庭、林瑋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林恵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逾期手續費。
㈢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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