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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嘉榮、郭林鳳笑即世光煤氣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世光煤氣行之負責人為何?(經查詢現非為郭林鳳笑)。
二、債務人世光煤氣行最新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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