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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債 權 人 楊坤止
債 務 人 孫雪玉
債 務 人 吳昊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孫雪玉、吳昊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分別列出對債務人孫雪玉、吳昊權請求之金額,並就各筆金額請求其連帶、共同或分別負責,併各筆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依所附三張本票影本,其中壹張發票人僅為債務人吳昊權,應由其單獨負責;
若債務人孫雪玉為該張本票之背書人,請提出本票影本背面以供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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