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
債 權 人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德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
二、釋明債務人徐德昌之住居所。
三、債務人徐德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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