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2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 理 人 陳建豊
債 務 人 林邱玉美
債 務 人 林美花
債 務 人 林錫閔
債 務 人 林美淑
樓
債 務 人 林郭雄
債 務 人 林美佳(原名:林細欗)
債 務 人 林韻雯(原名:林笑花)
債 務 人 伊斯坦大.達妮芙(原名:林小妹、林韻倩)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勝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計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計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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