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文舜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勇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文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文舜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王勇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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