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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37號
債 權 人 蔡正育
債 務 人 劉蔡金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瑞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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